第七十三条/释义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方法及具体程序的基本规定。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依法组建事故调查组。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应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组建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组建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院和工会派员参加。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对于一、二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三、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对于轻伤、重伤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会同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②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真实反映、了解事故真相,并在调查过程中坚持尊重科学的方针,客观、科学分析事故原因、程度及其影响,反对从主观出发,个人意识主导的做法。要实现调查的实事求是原则,必须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正确对待事故发生的信息,准确判断事故的性质。发生状况及其影响程度,从而作出适当的调查决策和采取合理的步骤程序。二是,深入事故发生现场,尽可能地收集、保存事故现场证据,包括文字资料、图片、影象资料、录音资料,正确掌握事故发生地的地形、地貌、气候状况、自然环境及人居状况,真第一手资料。三是,毫无偏见地认识事故事实,不得存留自己的私利,不得感情用事和主观臆断,对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保持事故事实原形,并作出客观记录。另外,事故调查处理还必须尊重科学,而要作到这一点,必须作到以下基本方面:一是,树立科学客观的心态,从心理上杜绝偏好意识,保持态度中立,就事情的是非曲直本身去分析,而不应以先见为主。二是,科学分析事故,即要求客观、公正地分析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客观原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事故存在的难点与疑点,事故避免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及其程度的大小,事故发生后的社会影响及其程度,等等。在此基础上,科学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科学判别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责任的大小。三是,事故调查还应当采取科学的程序、利用科学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方法。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组织技术鉴定。调查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利用科学的技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结果及其联系进行技术鉴定,判定事故的规模、损失大小、社会影响及可避免程度等。其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在前述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调查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及相关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发生的过程、事故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并作出必要的记录。其三,查明事故的性质。
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原因结果状况及技术鉴定,判断事故的基本性质,是属于重大事故还是属于一般事故,是属于特大事故还是属于较大事故,从而根据情节轻重分析责任单位及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责任者自身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及发生后所起的影响作用分析其各自的法律责任。其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根据事故的性质不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建议。同时,根据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程度,提出事故处理的基本意见,报有关主管部门在处理事故责任时使用。其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根据对各个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分析,结合其责任大小不同,分别作出不同处理建议,对于一般责任人,可以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罚款,对于重大责任人,可以建议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前述有关调查情况,科学、客观地写出调查报告,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审核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组织调查的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在认真、客观分析的基础上,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各不相同,地区、时间、原因差异很大,因此,统一规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在当前条件下尚难以实现。因此,安全生产法将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授权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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