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 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这里的“意思”,是专指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愿(例如,我看见商店的货架上有一种照相机,内心产生想要购买的愿望并决定购买,也就是想要通过与商店订立买卖合同而获得要求商店将照相机交付给我的权利);而所谓“意思表示”,也就是指行为人用能够为对方所了解的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的行为(例如,我对商店售货员讲:“我想要购买一部这种照相机”)。
一个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一些基本因素(要素)构成的。其中最重要的基本因素有三个:一是行为人(如果没有行为人,就谈不上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二是标的即一定的内容(如购买照相机、租赁房屋等);三是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基本因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即必须由行为人表达自己意愿的行为。作为一种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行为所体现的意志之间,具有直接的联系。例如,我和商店之间关于购买照相机的买卖合同的成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完全符合我内心的意志。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民事主体自愿追求某种民事后果的主观意志的行为,而法律正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的愿望以法律效力即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方法,使民事主体的愿望能够得以实现。而民事主体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在愿望必须采用明确的外部表现方式,才能为他人所了解,才能在客观上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行为人如果仅仅有某种愿望而不加以表示,就无法达到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因此,意思表示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实际上,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就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法律行为的内容就是意思表示的内容。离开意思表示,即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
这里的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由两个层次的内容所构成: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实际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可以引起民事后果的发生。例如,侵权行为可以引起损害赔偿的后果;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可以引起违约责任的发生;不当得利行为(指无法律根据而获得某种利益的行为)可以引起返还不当利益的责任的发生,等等。作为一种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与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一样,都可以当然地引起法律后果。其不同之处仅仅在于:民事法律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预先所希望和追求的(例如,买卖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是买卖双方当事人所希望和追求的;基于遗嘱行为而发生的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是遗嘱人生前所希望和追求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自觉实施的行为。这就是说,凡是其本身不可能引起民事后果的行为(如读书、看报等事务性行为),或虽然引起一定的民事后果,但该种民事后果并非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如侵权行为等),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任何法律效果都是由法律赋予的。而法律为什么会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以法律效力呢?为什么行为人进行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符合行为人意愿的民事后果呢?很显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可能自然而然地产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引起其指向的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取决于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买卖合同效力的发生并不是基于买卖合同行为本身,而是基于买卖合同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购买的物品为法律所禁止,则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够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法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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