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署名权是否具有永久性


发布时间:2022-03-07 09:22:38  |  投诉

一、署名权是否具有永久性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对于什么是署名权,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这样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二、署名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

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

2、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无论伤口其他权利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发表,或者未参加创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3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但是,为猎取钱财,将他人的姓名冠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销售的行为,不是著作权法领域中的署名权问题,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因为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而产生的,对于自己没有创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权的问题。但假冒他姓名无疑是一种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

尽管署名权是法律赋予作者所享有的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但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对它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不违背惯例的情况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对于实用的作品,如建筑物等等,实用作品载体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载体上署作者之名。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不受限制的,著作权人对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

该会员其他信息
  • 移民丹麦的条件(丹麦留学签要求低易办理)
  • 移民丹麦的条件(丹麦的移民签证到底如何申请)
  •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缓刑不难)
  • 稿费标准(稿费500元)
  • 上海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劳动者有哪些的休息)
  • 免个税(15种补贴)
  • 稿费标准(需要大量写作者)
  • 借高利贷(高利贷)
  • 借高利贷(借高利贷去旅游)
  •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招9人)
  • 相关信息
  • 哪些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 2022单方解除品牌代理合作协议的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 未经著作权权利人许可不得有哪些行为
  • 电视台怎样才能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
  • 什么情形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多久能下来
  • 2022有哪些侵权行为要承担著作权法52条规定的民事责任
  • 哪些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 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怎样确定
  •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公布哪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