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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发布时间:2022-05-10 09:18:01  |  投诉

自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

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3、授权许可制度。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

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实际上可以看出来保护条例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也要看到在面对高科技、高隐蔽、无记名的网络问题上国家一直想要努力整合出一个完善法律来规范它,因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作都需要投入很大的人力与财力,如果允许其随便在网络上传播,会对上述作品的销售带来极大的影响,这不仅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势必影响我国文化的繁荣和科技的进步。如果在网络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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