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要经著作权人同意吗
1、是否要经著作权人同意,依据作品是否发表而定: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播放权利保护期
1、公民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广播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笫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广播他人作品或广播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品已经发表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免责声明:普法网网站仅提供信息的存储和展示服务,所有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仅供参考,普法网不承担对所有信息的验证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会员中心 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