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近期,随着合肥楼市价格快速上涨以及市区热点楼盘“摇号+限售”政策、市区学区内成套住房入学年限政策、二手房限购等政策的出台,合肥楼市在今年四月以来一度成为人们茶前饭后讨论的热点话题。
房子不同于一般商品,涉及金额大,价格变化快,违约风险高,所以在购房时需要非常谨慎。尤其是刚步入社会的初次购房者,一定要了解一些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常识,在购房时提前做好知识储备,完善存量房买卖合同条款,这样在购房过程中遇到纠纷,才能最大限度实现有惊无险。
随着合肥楼市价格的快速波动,今年年初合肥市出现了一波二手房买卖的违约高潮,尤其是涉及学区房的二手房买卖,违约状况频现。本文结合我所律师今年以来承接的十余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六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学习,尽量规避风险。
一、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实地查看房屋,也是了解房屋本身是否存在租赁情况或者其它纠纷的机会。如果房屋正在出租,承租人对出卖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卖方应征询承租人的意见,看承租人是否购买。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法律上有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如果出售的房屋正在租赁,在房屋出售后,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买方如果不了解房屋的租赁情况,有可能会出现购买了房屋,但自己无法入住或使用的情况。因此,如果遇到正在出租的房屋,买方最稳妥的办法就是,要求卖方先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妥善解决租赁合同,再签订买卖合同。
二、买方要了解卖方的卖房目的。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此类房屋时,最好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购房前不要嫌麻烦,一定要实地走访,多向物业、邻居、附近商家打听房屋情况,如是否曾经在该房屋内出现过住户非正常死亡(包括但不限于自杀、他杀、从该房屋坠亡等);是否存在漏水;是否存在管道堵塞等情况。第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的上述事项告知义务,若卖方未履行义务或未全面履行义务,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明确付款“节点”及“节点”到来的告知义务人。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很多买方和卖方会约定“在银行预审通过十日内”、“在房屋成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后十日内”等节点买方履行给付购房款义务。这些约定表面上看感觉很具体、很明确,没有什么可以争辩的,但是在实践中,不少卖方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子涨价了,就开始在此处做文章,以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内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因为银行预审通过、房屋成功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具体时间往往仅有卖方和中介知晓,在遇到一些不专业、不负责任的中介时,甚至就卖方一方知晓,此时若卖方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会故意拖延时间,不告诉买方上述事项。因此,中天恒律师建议大家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程中,在约定上述付款节点的同时,要明确“节点”到来的告知义务人为卖方,且可以约定告知方式,如以在微信群(卖方、买方、中介三方都在)告知的时间为准。
四、房屋涨价后,卖方自愿承担违约金,是否就可以不卖房子?
参考合肥市去年年底和今年年初的二手房交易行情,部分学区房一个月内每平方米涨价5000元左右,十分正常。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是合同总房款的20%,我们假设购买的是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购房时单价1.5万元,即总房款150万元,违约金为30万元,而按每平方米涨价5000元计算,买方实际损失达50万元。30万和50万比较,在卖方自愿承担违约金的情形下,也显然对买方不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不单单是违约金,还有继续履行,因此,在合同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买方完全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五、共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夫妻一方不同意,能否反悔?
对于共有房屋在签订合同后,夫妻一方不同意,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夫妻两人共有财产,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第二种是属于夫妻两人共有财产,但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个人是权利人。如果是第一种,买卖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签字,另一方的确不知情,涉及到共有财产的无权处分,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买卖合同的确无法履行,买方你只能主张损失;当然,如果买方能证明“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当别论。如果是第二种,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买卖合同上这个权利人也签字了,那么买方尽到了注意义务,支付了合理对价,买方是善意相对人,构成善意取得,卖方就不能反悔。目前,安徽房产过户时,房产局也仅需要产证上载明的权利人签字即可,无需再审查是否有共有权人。
六、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需支付守约方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予以支持。与此同时,法官审理此类案件,会考虑利益的平衡,所以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或仲裁委往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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