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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维权法律知识30问

法律资讯 2021-04-20 10:17:4671互联网法律知识网本文有3278个文字,大小约为15KB,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
【导读】政治权利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2)

  政治权利

  1.《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2)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

  文化教育权益

  2.《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文化教育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2)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3.《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益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2)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3)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4)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5)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财产权益

  4.在婚姻关系中,哪些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双方的财产仍各自掌握,各自用婚前积蓄购置的物品,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3)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5)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6)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7)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8)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9)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什么样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答: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7.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8.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怎么办?

  答: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分割?

  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

  (1)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

  (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一般归个人所有。

  10.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如何维权?

  答: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1.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答:应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12.妇女的继承权是否与男子平等?

  答: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13.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否继承公、婆的遗产?

  答: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人身权利

  14.发生家庭暴力怎样办?

  答: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阻;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也可作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5.实施家庭暴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现有的《宪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理。如民事损害赔偿方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16.妇女遭遇性骚扰、强奸怎么办?

  答:遭遇性骚扰,受害妇女要勇于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被强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相关证据。

  婚姻家庭权益

  17.什么是无效婚姻?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18.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答:《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对规定如下,建议参考使用: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9.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答:《民法典》对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0.离婚时,子女应该归哪方抚养?

  答:《民法典》对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1.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另一方怎样支付抚养费?

  答:《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2.抚养费标准是否可以变更?

  答: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议,协议不成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23.一方变更子女姓氏,另一方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答: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24.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

  答: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5.法律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

  答:《民法典》关于子女探望权的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6.怀疑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怎样处理?

  答:民法典对亲子关系的确定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27.女方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8.女方有严重疾病,男方不管不问,且长期离家,女方如何维权?

  答: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女方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男方承担扶养义务。如男方行为性质严重,还可能构成遗弃罪,女方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9.离婚时,女方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男方赔偿?

  答:《民法典》对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的情形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30.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答:《民法典》对离婚时可以补偿的情形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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