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副市长被双开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怎么处罚
6月21日下午,湖北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徐洪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今年55岁的徐洪兰, 长期在武汉市任职,曾任武昌区委常委、纪委书记,汉阳区长,汉阳区委书记,2017年5月开始担任武汉市副市长,去年12月15日在任上落马。
通报称,徐洪兰在工程项目承接、低价购买房产、推进拆迁进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履新副市长后向人大述职:时刻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
徐洪兰, 1966年7月出生,湖北洪湖人,硕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徐洪兰的仕途均在武汉,1988年7月从湖北工学院毕业后,先后在东西湖区职校、径河农场工作。 2000年10月起,徐洪兰入职团市委,任职共青团武汉市委副书记近6年。
2006年7月,徐洪兰获任武汉市武昌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任职5年。
2011年9月,徐洪兰调任武汉市汉阳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后任职区长、区委书记,在汉阳区工作了近6年。
在担任汉阳区委书记时,徐洪兰曾深入实地,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并现场办公。她说“到现场办公就是要切实解决问题,办公不能留尾巴,要在一周之内给企业答复”。
2017年2月,时任汉阳区委书记的徐洪兰在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提到,过去一年汉阳区拼出了汉阳气场,“汉阳区12项指标在中心城区排名前3”,其中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等三项指标排名第一。
2017年5月,徐洪兰获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成为武汉市政府领导班子中唯一的女性。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徐洪兰主要负责工业、安全生产、质监,商贸流通及招商引资、外经外事、对外开放;分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质监局、商务局、招商局、口岸办,市外办(市侨办、市港澳办)、台办等。
徐洪兰履新副市长半年多后,2018年3月她向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作供职报告时表示:30多年来,我一直在武汉学习工作生活,是武汉的土地抚育了我,是武汉的人民培养了我,是武汉的事业锻炼了我,无论岗位如何变化,我始终怀着对武汉市和武汉人民的深厚感情,为自己能够融入这片热土,为武汉的发展与进步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深感荣幸和自豪。
徐洪兰承诺:廉洁自律,立身立德立行。时刻绷紧廉洁从政这根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始终保持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明晰好个人与家庭的情感线,公权与私利的警戒线,纪律与法律的高压线,做到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矩工作圈,管住活动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建树新时期人民公仆良好形象。
中央巡视组结束巡视当天,她落马
去年武汉疫情期间, 徐洪兰多次出现在疫情防控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她多次介绍民生保障问题,并回应媒体提问。徐洪兰提到,全力以赴打通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和“最后一百米”,尽力满足居民群众购物需求。此外,在武汉“封城”前后,徐洪兰也多次到地方就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等开展调研。
去年12月15日,徐洪兰在任上落马,辜负了曾经对武汉市民的诺言。
值得注意的是,徐洪兰落马当天,也是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湖北省工作结束之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显示,去年10月,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湖北省工作动员会召开。中央巡视组将在湖北省工作两个半月左右,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至2020年12月15日。中央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湖北省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
低价购买房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
时隔半年多,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了对徐洪兰的审查调查结果。
据通报:经查,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徐洪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瞒报房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低价购买房产、推进拆迁进度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受贿罪。
通报称,徐洪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心无戒惧,目无法纪,收受贿赂,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徐洪兰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去年以来,武汉市已有多名官员落马。如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刘菊生;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孙应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叶伟平等。
一周前,6月12日,湖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秦军被查。今年55岁的秦军,曾任武汉市副市长,襄阳市长,2017年11月任湖北省商务厅党组书记、厅长,至此次落马。秦军在武汉副市长任内,因大量建筑垃圾违规处置问题,受到环保问责。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怎么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具体会怎么处罚要看收受贿赂的数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矛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罪如何取证
1、搜集基础性证据
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是证明受贿犯罪的前提条件。要注意查清受贿主体是否具有谋取行贿人所要利益的职权,查清受贿主体依法享有的职权及职权和地位所形成便利条件的范围。
实践中,有的承办人忽视这一问题,受贿人职权范围模糊,最后由于不能确定受贿人是否具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职便而无法受案;二是行贿人所要谋取的利益是什么?这一问题不查清查实,容易成为受贿人辩解的借口,受贿人可以借此辩解:行贿人没有利益要求,或自己没有也不能为行贿人谋求利益,所取得财物是因送礼、亲友赠予等纯粹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三是受贿人是否利用职便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虽然利益的实现与否不影响罪名的成立,但行贿人的利益已通过受贿人的职便得到实现的证据,是揭露受贿实质的最有力的武器。
2、收集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贿赂的证据。
这是证实受贿犯罪的基础条件。一方面,要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收受的是行贿的贿赂而不是其他人的财物,以亲友合法收入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一环节做文章,把贿赂化为亲友的合法收入,财物的取得表面上看来与行贿人毫无关系。另一方面,收集证据证明受贿人主观上、客观上已将财物占为已有,而不是暂时持有这些财物,以借贷和转交第三人为借口的受贿犯罪,受贿人并不否认从行贿人手中拿到钱物,但辩解不是要收归已有,而是以后要归还或只是受托帮人转交,自己并不想受贿。
3、收集受贿人制造假象的证据,撕破合法伪装,揭示其受贿主观故意。
受贿犯罪分子制造合法取得财物的假象进行反侦查活动,不论行为有多么隐蔽,在客观上总会留下各种痕迹,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用做伪装的合法行为的不正常现象;二是受贿人制造假象,进行串供伪证的事实,这些证据的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分子进行反侦查活动的事实以及所谓合法取得财物的虚假性,通过否定财物的合法取得,反面论证受贿犯罪的客观真实。
4、同步收集证据、摧毁君子协议,深挖窝案串案。
这是因为:第一同步取证可以切断窝案串案犯罪嫌疑入之间的联系,争取时间,避免串供,取得突破案件的主动权;第二如果出现口供不一致,可以针对情况迅速调整取证策略;第三虽然行受贿双方信誓旦旦,但案发后,双方都猜疑对方能否遵守君子协议,这时只要适时抓住双方的矛盾心理,就能击溃同盟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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