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谭润洪调任株洲县,5年间先后任县委常委、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2016年8月,他又平调至株洲市下辖的攸县任县委书记,直至2018年9月落马,落马时仅42岁。
据通报,谭润洪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经商谋取利益,长期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与多名女性搞权色、钱色交易;在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土地出让、工程项目建设、医疗器械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提篮子”等方式伙同特定关系人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2020年8月13,谭润洪受贿案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谭润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判决书认定,2012年至2018年的6年间,谭润洪单独或伙同其情妇刘安姣(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3.5197万元,其中既遂人民币5703.5197万元,未遂人民币350万元,索贿人民币3015.471万元。谭润洪疯狂敛财,严重污染了当地的政治生态。
受贿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1、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1、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3、犯本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4、犯本罪,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5、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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