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凌晨,有网友发文称,一位西安博主在微博里放狠话,称得到脱口秀演员杨笠的演出位置之后,会专门买票去进行人身伤害。该网友艾特了西安网警和杨笠所在的笑果工厂,并称这名博主从去年开始就一直对杨笠进行人身攻击,“希望相关方面能够引起重视。”有媒体也致电了西安警方,警方称如果杨笠受到人身威胁,要第一时间向其所在地的派出所报警,如果发现威胁人在西安,西安的警方也会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配合处理的。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个体,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威胁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给被威胁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以致影响到工作和休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其目的直接指向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而报复,有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威胁获得了财物,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情节较重,是指威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重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在给予行为人处罚时应当注意只要构成了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可以。
受到别人的威胁首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事情严重的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如被威胁人身安全等。根据法律规定,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恐吓他人影响正常生活的,依法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具体情况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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