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郑州大学对教师何某峰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一事发布了处理情况通报。通报称:2022年3月30日下午,郑州大学南校区核酸检测现场发生一名教师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情况。事件发生后,郑州大学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依纪依规对该事件开展调查。
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何某峰,男,中共党员,河南宝丰人,1978年10月出生,现为郑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经调查,3月30日中午,何某峰在陇海路某饭店就餐并饮酒,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下午3时左右,在郑州大学南校区操场核酸检测点,何某峰因插队对一名正常排队教师进行推搡、脚踢,扰乱现场秩序。该教师现场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和解。事件发生过程中,何某峰并未与现场志愿者发生肢体冲突。
在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下,学校反复强调疫情防控纪律,何某峰作为一名党员教师,在核酸检测现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何某峰作出如下处理。
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何某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何某峰行政记过处分;
三、责成学校相关部门取消何某峰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何某峰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深入开展以案促改,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校教职员工要以案为鉴、吸取教训,严守党纪国法,遵守校纪校规,切实履行好疫情防控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校园平安。
行政记过处分期限是12个月。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警告、降级、记过处分时有绩效工资,但绩效工资会受影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当然也没有绩效工资。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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