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天津地铁4号线南段的一处在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致4人死亡。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披露了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澎湃新闻注意到,在事故发生后,经涉事项目附属结构土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津隧道公司”)董事长授意,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项目经理等人竟决定以“事故造成1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谎报伤亡,并向相关部门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政府部门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有7人因事故发生和谎报伤亡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发生坍塌,致4人死亡
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10月12日15时35分左右,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津滨大道与登州南路交口的地铁4号线南段土建第6合同段登州南路站南侧附属结构A2出入口及2号风亭工程,在地连墙凿除过程中发生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造成4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667.62638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起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调查,西侧27米地连墙及20米冠梁下部的临时支撑墙被全部凿除、钢筋被切断,造成冠梁及部分地连墙失去支撑而失稳下滑侧移,导致冠梁上部的砖砌挡水墙及部分土方掉落在附属结构顶板、通道和新风井内,砸中通道及新风井内正在进行清理作业的工人,这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死者年龄最大者年过七旬,施工方一度谎报
调查报告披露,事发约3分钟,天津隧道公司三分公司时任经理兼项目经理张慧军接到事故报告后,向隧道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董事长郭春林电话报告此事,郭安排天津隧道公司时任总经理索明伟到现场处置。
当日16时至16时30分,天津隧道公司管理人员相继到达现场,经郭春林授意,索明伟与张慧军共同商议后决定以“事故造成1人受伤”作为对外统一口径,并通过电话通知正在事故现场的天津隧道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马建侨。
调查报告写明,由于索明伟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施工员于宏伟蓄意误导相关政府部门核查人员前往其他地点核实,导致天津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和东丽区政府均未在第一时间掌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真实情况。
当天19时34分许,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死者家属报警称,死者干活时因塌方受伤,医院告知已有3人死亡。接报后,东丽区应急局及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的工作人员再次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核实。由此,索明伟才承认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调查报告写明,4名死者都是男性普工,均来自天津市宁河区一村子,年龄分别是62岁、72岁、57岁和56岁。
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披露,该事故中,有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张慧军、于宏伟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批准逮捕;施工队负责人刑青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取保候审。另郭春林、索明伟等4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1年11月被取保候审。
另据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还将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及单位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对天津隧道公司等6个单位的19人提出党纪政务处分等方面的处理建议。
人员前往错误地点核实情况。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对事故进行调查才能确定事故的责任,再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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