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据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袁善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官方履历显示,袁善腊出生于1954年1月。他曾历任武汉市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武汉市政府副市长。
2005年,袁善腊任武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至2012年1月卸任。
2011年9月,据新华网报道显示,时任武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袁善腊曾被实名举报。
1、是党员的,要按党员纪律规定进行处分。
2、违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纪律的,或者违犯行政法规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职查看,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3、对国家、社会、民众造成重大损失的、情节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构成刑事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依法惩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严重的职务犯罪会判多少年依据犯罪的罪名、犯罪的情节、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自首立功表现等的实际情况而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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