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民在网络发布贴文,称其带孩子在沈阳乘坐地铁时被陌生人用钢钉扎伤,质疑警方“草率处理案件”并称民警要求其删除帖文、否则不予结案,引起网民广泛关注。
经核实,我市无类似案件或警情。2月28日,警方依法将发帖人陈某某(女,29岁,安徽省涡阳县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讯问,陈某某交代,其为了吸引粉丝、便于今后在网上售卖商品挣钱,在2月26日乘坐地铁时自己不慎将手划伤后,恶意杜撰了“在沈阳地铁被扎”“警察处置不力”“民警要求删帖”等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沈阳市公安局
2022年3月1日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而定。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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