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南京市公安局通报,该局近日破获一起19年前发生的杀人案件,不仅抓获了凶手,也终于在追寻多年后找到了死者的真实身份。这起案件中,时年仅20岁的被害女性是在遇害前一天才与凶手认识。
2003年10月25日上午,南京警方接民众报警称:在该市雨花台区一空置的门面房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勘验警方确认系一起杀人案件。案发后,南京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工作。
经工作,警方在现场提取到了多处可疑的物证,但均未比中犯罪嫌疑人。同时,现场也未发现任何能证明死者身份的信息。为尽快查明死者身份,明确案件性质,办案民警开展了大量艰苦细致的走访排查工作,但是始终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受限于当时的侦查条件,案件没能够在短时间得以侦破。但是得益于认真细致的现场勘查和规范严谨的物证保全工作,为多年后能成功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纪圣智表示,多年来,南京公安刑侦部门始终强化“命案必破、不破不休”的理念,坚持做到案件不破、工作不停,始终没有放弃该案的侦查工作。
十多年来,办案民警锲而不舍的开展了大量工作。一方面,围绕此案现场提取保存的痕迹物证,运用新技术进行复检,并在全国范围内不间断开展侦查。先后多次组织警力赴淮安、连云港、宿迁以及安徽明光、来安等地,进行筛查。另一方面,围绕查找被害人身份,全面开展失踪人员排查,并先后三次赴中央电视台《等着我》栏目组,调取失踪人员数据4万多条,逐一开展数据分析甄别。
案件在2021年迎来了重大突破。“我们通过技术比对发现范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南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刑科所所长黄伟介绍。
2021年9月15日下午,专案民警成功在南京江宁区某工厂内将范某某抓获归案。经审查,范某某交代犯罪事实。但是据其交代,自己也是案发前一天才与死者结识,并不清楚死者身份。
嫌疑人抓获了,但是被害人身份却一直没有查明。受害人究竟是谁?
为尽快查明被害人身份,还死者及其家人公道。专案组开展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并通过公安部刑侦局、《人民公安报》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布协查通报,同时划定了江苏、安徽、河南等省多个重点地区,在当地社会面和发行量靠前的纸媒发布悬赏启事,并深入基层乡镇社区、学校、医院等地排查。虽然专案组全力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但一直没有取得突破。
今年1月24日,专案组决定通过计算机技术模拟还原被害人面部画像,并制作成寻人视频在网络平台进行发布,短短几天阅读量就突破1600万。
最终,河南省光山一名网民在看到寻人视频后联系民警称,画像上的女子很像自己2003年在南京失踪的妹妹汪某。获知这一消息后,办案民警立即驱车9小时赶赴河南省光山县开展比对工作,1月31日除夕当天,专案组最终确认被害人为汪某。
目前,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已被批准逮捕。
一般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都是根据其法定最高刑进行确定的,因为故意杀人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因此对其的追诉期最高可以达到20年。至于在20年后是否还继续进行追诉,还要经过最高检的批准。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中国刑法还规定,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故意杀人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也有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是经过20年还被追诉不是没有可能的。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以上就是普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警方侦破19年前命案 故意杀人追诉期是多久?的详细内容。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哦。
免责声明:普法网网站仅提供信息的存储和展示服务,所有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仅供参考,普法网不承担对所有信息的验证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会员中心 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