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地2021年婚姻大数据相继出炉。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绍兴、山东滨州、浙江诸暨等地离婚登记量较2020年减少了三成以上,安徽合肥、阜阳等地更是减少了近一半。
微信公号“绍兴发布”消息称,数据显示,2021年绍兴共办理结婚登记19087对,比去年减少24.91%;离婚登记5554对,比去年减少37.76%,人数“双降”。2021年,绍兴全市共受理离婚申请9998对,冷静期结束后仍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有3537对,实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5554对。婚龄在6-9年的离婚数最高,占22.06%,婚龄在10-15年的占20.43%。
据滨州日报报道,山东滨州市民政局介绍,2021年,全市共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17306件,离婚登记4690件,补领结婚证11062件,补领离婚证797 件。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数量上看,结婚登记量近四年持续走低,同比减少6.8%,相较2018年减少18.16%;离婚登记量比去年减少2483件,同比减少34.6%,相较2019年减少43.8%。
据诸暨发布消息,诸暨市民政局介绍,2021年诸暨共办理结婚登记5661对,比2020年增加8.57%;离婚登记1472对,比2020减少39.35%。2021年,全市共受理离婚登记2701对,冷静期结束后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为994对,实际办理离婚登记1472对,婚龄10-15年的离婚占比最高为21.01%,婚龄6-9年的占20.94%。
据九派新闻报道,安徽阜阳也出现离婚数据较大幅度下降。据阜阳市民政局介绍,2021年全市办理离婚登记14105对,与2020年的28148对相比,减少了整整一半。以颍州区为例,去年1月份,离婚登记数为0,因为民法典去年1月实施,中间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2月份离婚登记为74对,相比往年同期有所下降。
同年,合肥市共有16851对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这一数据与2020年同期的34591对相比降幅超过51%。
微信公号“合肥晚报”报道指出,2012年,合肥全市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数量是16189对,其后,离婚数据呈现逐年增加趋势,至2018年,离婚登记数量达33014对。2019年,离婚登记量出现一定幅度回调,但仍有31450对。但是,紧随其后的2020年,离婚登记量就再次上升,并创下34591对的历史高点。
纵向对比历史数据可见,2021年,离婚登记量超过51%的降幅实属罕见。
报道称,离婚登记量暴跌成为2021年的普遍现象。究其原因,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看来,“冷静期”制度是主要原因。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离婚登记设置了30日的“冷静期”。当事人离婚申请30日后,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反悔,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以及婚姻辅导的有效开展,减少了冲动离婚情况的发生。
1、办协议离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办,不能异地办。但如果是到法院离婚,2人都离开户口地,被告在异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异地法院办离婚。其他情况不能异地办理。
2、《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免责声明:普法网网站仅提供信息的存储和展示服务,所有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仅供参考,普法网不承担对所有信息的验证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会员中心 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