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15日发布问责通报,引发此次疫情的大货车司机贺某某、韩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由绥中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通报说,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绥中县存在公民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属地乡镇风险排查及落实包保责任不严不实、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力等问题,给予加碑岩乡党委书记侯洪军、乡长刘伟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绥中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迎春党内警告处分;绥中县商务局副局长王红军诫勉谈话;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管东诫勉谈话。
另有多名干部受到留党察看两年、政务撤职、降级等处分。
据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此前通报,本次疫情由外地返乡人员输入,经节假日期间同村居住或探亲等活动引发。
触犯本罪,最高可判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条件之一为“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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