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广西柳州雒容,18岁男孩小潘通过网络约47岁失足妇女黄某包夜,由于之前有过交易,小潘在微信支付了黄某600元包夜钱,两人约好在宾馆见面。随后黄某来宾馆找小潘,2个小时后,黄某找借口去吃宵夜,却再也没回来。两人由此出现争执,小潘要求黄某退款50元,黄某不同意,小潘一气之下报了警。最终,其两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这位18岁小伙举报自己嫖娼,原因是与嫖娼对象47岁的失足妇女有嫖资纠纷,要求退款被拒之下,火怒之报警举报自己嫖娼。看了看情况,18岁小伙47岁妇女,之前有过交易,所以款已打过去,款是包夜的,但由于妇女以吃宵夜为借口逃离了,所以就有这个嫖资纠纷,因为资金问题报警也有不少,都是些人才,但这位小伙年龄上比较小18岁的年龄,所谓好的不学,坏的学到了,嫖娼是违法行为,他们两人拘留和罚款是跑不掉了!
看到这位18岁小伙嫖娼很多网友表示:“刚成年就敢嫖,以后工作了结婚了,手里有钱了更敢,他未来女朋友和老婆好惨。建议这种嫖的都专门留个底,家人和女朋友都可以去查到。”
举报嫖娼需要具有被举报人嫖娼相关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录像等。然后直接拨打110电话或者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这是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嫖娼的处罚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娼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责任的期限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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