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肖毅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肖毅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江西省抚州市委书记、江西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肖毅在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明知抚州市创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主要从事虚拟货币计算生产业务,涉及虚拟货币生产设备的制造、销售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仍然违反国家规定,在财政补贴、案件审判、资金支持、电力保障等方面违规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财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特别关注:对此情形,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特别关注: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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