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大学音乐学院一女生在学校封闭管理期间私自外出并与男友约会。外出期间二人观看电影、吃烧烤、打车返回学校。该名女生于5月5号被确诊感染新冠。对其展开流调后发现,确诊女生于5月4日公布的其他感染者(第29号感染者)存在行程交集。确诊病例被转移后,郑大连夜开启了核酸检测,郑大南校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连夜转移1000人到焦作市隔离。郑大北区送到体育馆隔离。
据悉,该学子存在不执行防疫政策、擅自外出、进出饭店不扫码,故意隐瞒活动轨迹等问题,最终被确证为新冠肺炎,现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1、侵犯了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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