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看守所中被打,脾脏切除手术后身上留下疤痕
2021年初,39岁的刘小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被刑事拘留,羁押在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内。
2021年11月5日,刘小艳同监室的室友向他借衣服,因为没有答应,6名室友将其围殴,持续时间5分钟。医院检查发现,刘小艳脾破裂、肾挫伤、肺挫伤、肋骨骨折,进而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之后,切除脾脏损伤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目前,已有两名殴打刘小艳的在押人员被提起公诉。
刘小艳妻子认为,丈夫被打成重伤,在未痊愈的情况下即被收押显得“不近人情”,因此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此,看守所负责人表示刘小艳因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现在仍在羁押中。
刘小艳是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花园镇人。39岁的他初中毕业,曾辗转深圳、北京等地以给私人老板开车为生。在妻子宋小兰眼中,丈夫为人随和,做事踏实。
因长年开车,刘小艳腰椎间盘长过息肉,激光手术恢复后他改了行,回到湖北老家,开始做一些货品买卖,赚差价。
最近一年,刘小艳夫妇与父母一起生活,妻子只知道他搞货物批发,不知道具体做什么,但工作上时常不顺。加上宋小兰在家带孩子偶感烦躁,两人曾拌过几句嘴。
据宋小兰称,2021年3月7日下午,丈夫开车去武汉买东西,晚上回到家后,宋小兰准备睡觉时,丈夫又出门去孝昌街上,当晚没有回家。
3月8日早上,开封市公安局民警来家里,要带宋小兰去孝昌县公安局审讯,她才知道丈夫刘小艳涉嫌犯罪,凌晨在孝昌县街上被捕。
10日下午6点多,民警让宋小兰给刘小艳带上1000块钱和几件衣服,两人在孝昌县公安局匆匆见了一面后,刘小艳被警察带往河南,两天后,他被刑拘。
拘留通知书显示,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侦查发现,刘小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拘留通知书显示,自2021年3月11起,刘小艳被羁押在开封县看守所(祥符区看守所)。
深一度从多个信源获悉,刘小艳被羁押在祥符区看守所102监室,同时期在押人员还有张五一、李歌等人,主管监室的管教民警名叫刘卫东。
11月4日这天,刘小艳收到家人寄来的两套类保暖的厚睡衣,并将其中一套借给了一位在押人员。
据刘小艳回忆,当时,另一在押人员李歌对他说“你的衣服有没有地方放啊?”他没应声。李歌接着问“能不能给我一套?”刘小艳说了句“已经借给别人一套了,怎么再借给你呢?”此时,李歌一边说着“你想借给谁就借给谁啊?”,一边走近借到衣服的在押人员,让其把衣服脱掉。
记者从多个信源获悉,多名在押人员都看到了这一幕,监控录像也记录了这一行为。
刘小艳认为,李歌的态度从说第一句话时已经显得“嚣张”,他看情况不对,就按下了警报。他向值班民警提出要求,要见驻所检察官,民警只说了一句“好的”,驻所检察官没到监室。
当天下午,管教民警刘卫东到监室巡查,刘小艳请求调换监室遭拒。之后,刘卫东得知上午的事情后分别找到同监室的在押人员谈话,但仍不同意调监室。刘小艳表示,他曾对刘卫东说过“不给我调,我一定会挨打”。
针对此事,深一度多方联系刘卫东,未果。祥符区看守所工作人员表示,刘卫东对刘小艳反映情况的处置措施是,告诉李歌“人家借给谁衣服是人家的自由”,并通知了李歌家属送衣服给李歌。
11月5日早上8点,刘小艳被在押人员张五一打在眉头上一拳,紧接着被李歌扇了一巴掌,倒了在铺位上。他想按警报但被阻止,要去帮他按警报的在押人员也被打。当时,刘小艳趴在地上抱着头,他只知道好几个人围着他拳打脚踢,持续约5分钟。最终被另一在押人员叫停。此时的刘小艳已瘫在地上。
多个信源向深一度透露,看守所的现场录像画面上能看到这一幕。但祥符区看守所工作人员称,刘小艳自入监以来表现很好,从未出现过与人发生矛盾的情况。102属于非重点监控监室,也没发生过打架事件。
当天,事发1个小时后,其他人都出去放风,刘小艳挪着身子按下警报。10点刚过,他被送往开封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
事后,管教民警刘卫东受到党纪处分。
脾脏切除致重伤二级
入院记录显示,2021年11月5号10点59分,刘小艳已出现神志差,头部疼痛,腹腔积血的症状。诊断结论为,创伤性脾破裂、肾挫伤、肺挫伤、左侧第6和7肋骨骨折、腹腔积血、腰椎间盘突出。中午12点25分,他接受了脾脏切除手术。
这天下午5点多,妻子宋小兰接到看守所负责人打来的电话说,刘小艳被人打了,做了脾脏切除手术,叫宋小兰去医院看护。
据宋小兰描述,11月6日上午,此时刘小艳麻醉已经消退,身上插了很多管子,全身不能动,无法进食,嘴唇干裂。11月10日和12日,刘小艳先后被送去做超声检查和CT检查,两张报告单均显示,身体多处损伤未恢复。
11月18日,刘小艳能被扶着坐起来,宋小兰回忆,“坐一会儿他就说脑袋特别晕,身上没有力气,肋骨很痛。”20日,刘小艳小解时尿里带血。
2021年11月20日,开封县公安局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刘小艳脾脏破裂手术切除的损伤程度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
11月22日凌晨,护士来给刘小艳抽血。23日上午,民警带刘小艳出院回到看守所,出院依据是抽血结果,以及“能下地走路”。
出院前半个小时,得到看守所民警允许后,医生给刘小艳做了超声检查,检查结果还没出来,刘小艳被带上警车。
这次超声检查结果为疝气,当天出院记录上面写的“患者要求出院”。据妻子宋小兰所说,他们并没有同意出院,当时刘小艳没力气,爬着上了警车。
2021年12月15日,刘小艳被查出“左侧第9肋骨骨折”
保外就医申请未获准
刘小艳回到看守所后,家人只能通过代理律师了解刘小艳的身体状况。律师称,刘小艳说自己身体不舒服时,看守所会给开药吃。刘小艳整个人的精神状态比较差,律师形容上一次见他,“走路时腰直不起来”。
宋小兰曾向看守所申请,请求对刘小艳变更强制措施。收到的回复是,刘小艳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其代理律师认为,刘小艳的伤情包括但不限于肺出血、脾脏摘除、肾挫裂伤、肋骨骨折,但警方只对他做了脾脏摘除和肋骨骨折两项鉴定,伤情鉴定不全面。宋小兰要求看守所复查,但未获批准。
深一度获取的医学检查报告显示,看守所分别于12月15日和24日带刘小艳去医院做了检查。15日的诊断报告显示,脾脏伤切除术后、左肾损伤治疗、左侧第9肋骨骨折,医生手写处理意见为“继续观察”。24日的诊断报告显示,血小板稍高、双肺散在纤维灶、腰间盘膨出。医生意见为“随诊复查”。
看守所负责人解释说,刘小艳未获得保外就医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刘小艳去医院做的伤情鉴定,达不到法定的保外就医的条件。二是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称,刘小艳的案子很可能是5年以上刑事案件,依法不支持取保候审。
宋小兰觉得伤还未痊愈就把人关押太不近人情。自11月23日开始,她辗转开封市信访局、开封市公安局信访、郑州市信访局信访。深一度了解到,信访材料已经由信访局转交至开封市公安局,公安局已经就反映情况进行调查。
期间,祥符区公安局一副局长、公安局控诉科负责人、祥符区看守所负责人三人,与宋小兰面对面谈了一次,主要内容为“告知宋小兰,刘小艳在里面身体很好”。
但是,宋小兰从看守所拿到的对刘小艳的CT检查报告显示,2021年12月15日,刘小艳被查出“左侧第9肋骨骨折”,这在之前的检查中是没有的。
对此,看守所转述医生的解释,称可能第一次没拍出来,也可能是第9肋骨折断较轻微,需要过一段时间结痂了,拍片时才能显示出裂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侯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侯审。另外,被告人、嫌疑人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侯审。
专业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付建认为本案情况中,从人情上说,伤情未痊愈即被收押,让人难以接受。但从法律上讲,应否收押取决于当事人的伤情情况。如果其伤情并不能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那其申请很难被批准。反之,则可以批准变更申请。至于公安机关所说的5年以上的刑事处罚并非限制性条件。
这样可以起诉看守所的,可以要求的看守所严查并且抓住打人者加重刑罚。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据案件的性质不同,看守所最长关押的时间分为5种:1、一般情况期限为2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关押期限为3个月;3、对于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5个月;4、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经过省级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关押期限为7个月;5、特殊原因,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关押期限可以无限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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