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梧州岑溪市一男子嫌网吧网速太慢,将市政府路口一电信光交箱烧毁,造成周边机关单位、居民用户通讯中断数十小时。日前,该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男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领刑7年。
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蓝某在岑溪市某网咖上网时,因感觉网速太差,萌生破坏电信设备的想法。
尔后,蓝某开车经过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市政府路口时,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纸巾将该路口处的一个电信光交箱烧毁,造成岑溪市人民政府、岑溪市人民医院及附近居民用户共3937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
经鉴定,该电信光交箱及箱内光缆、尾纤总价值1981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蓝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综合案件其他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一审庭审现场。 岑溪市人民法院提供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蓝某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梧州中院审理认为,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蓝某的行为造成3937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属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梧州中院对岑溪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4、客观方面存在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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