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晚间,歌手、演员@仝卓发文回应#仝卓高考舞弊案细节曝光#。
全文如下:
感谢大家的关注,不过需要指出一点,并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长期关注此事的网友应该很清楚这一点。我早在一年多前就行政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盼各界媒体能对我的行政诉讼遇到的重重困难进行关注。感谢。
日前,据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起诉书显示,已有部分涉及仝卓案的山西临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员被提起公诉。据北京青年报1月10日报道,据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在临汾市某局某科工作,彭某某在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工作。
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7月,时任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苏某某为仝卓违规办理转学手续。2020年5月30日,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苏某某为将仝卓转学档案补齐,遂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二人在被告人刘某某经营的某广告部伪造全卓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放入仝卓学籍档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起诉书显示,该案件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1.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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