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初一女生小梦(化名)于5月4日在校舍诞下男婴。她自述,去年7月上学的途中曾遭同学父亲性侵。“我乘坐他的车去学校读书的途中,他强行和我发生了关系。该男子叫蔡某某,37岁左右,前后共侵犯了我三次,直到在学校生下了孩子”。该女生涉事学校老师表示:从来没有半点征兆和信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性侵未成年人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如果是奸淫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依据犯罪情节从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认定强奸罪,可从构成要件入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性行为。另外,与明知是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精神病患者或傻呆妇女发生性行为,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男性,而不管其身份。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主观目的是与被强奸妇女发生性行为。
正确认定强奸罪,要注意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1、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受害妇女没有反抗,亦应定为强奸罪。在这种情况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主要还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2、要注意正确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强奸是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而通奸则是一方或双方都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的行为。
3、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具有与被害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故意,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没有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目的和故意,只是通过淫秽、下流的语言和动作调戏妇女,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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