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存在伪造商标授权书用于冒充品牌授权经销商,或利用该伪造的商标授权书骗取网络平台推广和销售资质,或利用该伪造的授权书行诈骗之实等行为。笔者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就伪造商标授权书行为的性质和其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归纳和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伪造商标授权书的行为,一般被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实践中,依然按照行为人利用该伪造商标授权书所实际产生的结果论处,比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合同违约或诈骗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然按照刑法上商标类的或与合同有关的诈骗类的罪名论处。并不就伪造商标授权书这一具体行为追究责任,而是被吸收进相应的结果之中。
1、在商标侵权案件中
在涉及伪造商标授权书的商标侵权案件中,大部分判决都将伪造授权书的事实作为认定被告明知被侵权商标的证明,从而认定其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从事侵权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该明知和恶意,也对法院在判赔时起到了参考作用。
例如,在北面案[1]中,被告梅朝辉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出具了带有John McGill签名的关于“(The)North Face”商标的商标授权书。后经司法鉴定,该签名系被告梅朝辉伪造。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认定,被告梅朝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伪造了涉案授权书,并委托被告皓柏公司生产涉案侵犯原告商标权的羽绒服,构成商标侵权。对于被告梅朝辉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作涉案授权书的行为,法院认定该行为充分说明了被告梅朝辉明知其生产、销售涉案羽绒服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梅朝辉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
又如,在周黑鸭案[2]中,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于薛磊(被告诉讼代理人,被告经营者之夫)在本院审理期间自认伪造周黑鸭公司授权书,该行为进一步印证了被告芳叔商贸行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并非基于正当销售必要的诚信善意使用,攀附周黑鸭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法院将伪造授权书一事作为判断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的考量因素,在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时予以了考量。
在OPPO案[3]中,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原告通过淘宝网知识产权投诉平台对被告进行侵犯知识产权投诉,被告便使用伪造的印有原告企业名称及公章的《OPPO网络销售授权书》、《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订货合同》等申诉材料进行申诉并且申诉成功。法院将被告出具上述伪造授权书和合同行为这一情节,作为认定被告销售带有“OPPO”标识的耳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事实依据。
在涉及伪造商标授权书的行政和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法院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中对伪造授权书行为本身并不进行详细评述,而是将其视为侵权行为中的一环。如有兴趣,可参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作出的深市监宝罚字[2014]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刑初第724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珠中法知刑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2、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
与商标侵权案中的处理方式类似,法院在涉及伪造授权书的不正当竞争案中,也是将伪造授权书的事实作为认定被告主观上的恶意的判断依据。
在通用光电案[4]中,被告宋刚利用其系通用光电公司深圳代表处副总裁的特殊身份,未经原告通用光电公司许可使用伪造签名的《授权书》,以通用光电公司子公司的名义委托通用光电公司的加工厂为被告悦可军玉公司、吉莱德公司制造同类产品。法院认为,宋刚的教唆帮助行为,对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起到了关键作用,其伪造通用光电公司的《授权书》,亦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综上,法院判决宋刚对悦可军玉公司、吉莱德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在合同违约案件中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商标授权书不仅能在市场开展宣传销售活动中,作为证明授权经销商身份的有效凭证,还能作为在某些互联网平台开展线上推广等活动的资质审核证明文件。
例如,在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德邦物流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案[5](以下简称“百度”和“德邦深圳”)中,被告德邦深圳与百度公司签订《百度糯米网络服务协议》及《百度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在百度平台开展团购活动并进行商业推广。该公司向百度公司提供了伪造的商标授权证书等文件,以证明其系经商标权人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使用商标权人第5730598号第39类“德邦物流”商标在百度糯米平台进行推广。百度公司认为德邦深圳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德邦物流”,伪造授权材料,违反合同约定,且给百度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遂将德邦深圳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德邦深圳向百度提供了虚假的德邦物流公司的授权书等资质证明文件以骗取审核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4、在合同诈骗案件中
在杨军案[6]中,被告人杨军采取虚构Emporio Armani品牌设计师身份,伪造阿玛尼公司的授权证明文件及其与阿玛尼、拉格菲尔德等人的合影等方式,从2012年3月至2017年7月先后从被害人张某处骗取人民币253万余元。经两级法院审理,杨军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等刑罚。
就伪造授权书一事,北京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写到,“杨军多次向张某(被害人)提供伪造的阿玛尼授权文件及合成的照片,证明其具有阿玛尼设计师的身份及阿玛尼品牌的授权……上述行为足以使张某产生错误认识……张某是基于对杨军的身份及授权能力产生错误认识,与杨军签订合同进而交付钱款……杨军虚构身份、伪造授权且占有张某钱款的行为足以证明杨军具有骗取张某1财物的故意……”。由此,法院认定,杨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该案中,杨军伪造授权书的行为,依然被视为是其为达到诈骗目的而从事的手段,法院认定杨军伪造授权书的行为足以证明其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故意。最终法院依然是按照伪造授权书之后的违法使用行为,即合同诈骗罪判处的。
综上,在涉及伪造商标授权书的判决中,法院基本将伪造授权书的事实作为考察主观恶意的要素之一。无论最后是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亦或是合同违约或诈骗进行判处的,伪造授权书这一事实都被视为是一种手段和途径,并作为法院评判主观恶意和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就伪造商标授权书这一行为本身的处理,笔者并未找到相关案例。
那么对于单纯伪造签名或印章制作商标授权文件的行为,应该如何去规制呢。关于伪造商标授权书这一行为本身,笔者建议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诉诸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这与就利用伪造授权书的后续结果行为(如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合同违约或诈骗等)向法院起诉的民事解决措施是两条不同的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该条中的“证明文件”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用以证明某一事项或某人的身份的文件[7]。其中,企业出具的用于证明经销商等主体拥有使用商标授权的文件,即商标授权书,应当属于该条中企业“证明文件”的范畴。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企业出具的商标授权书,应当受到该条款的规制。
但是实践中,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以追究伪造授权书一事的案件较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实践中,伪造授权书等企业证明文件的实质目的是为了进行其他活动,如行为人企图实施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伪造授权书,时常构成伪造企业证明文件与其他违法行为(譬如商标侵权,合同诈骗)的牵连,重点打击的应当是伪造授权书之后的违法使用行为,属于牵连、附属的关系。因此,实践中单独追究伪造授权书事实本身责任的较少。[8]
其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责,行为人将被处以拘留或罚款。但不论是拘留或罚款,商标权人并不能从这一追责中获得实际的补偿。通常,伪造授权书往往伴随着利用伪造授权书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仅能制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还能要求行为人进行赔偿。如果仅对伪造商标授权书等企业证明文件的行为诉诸公安机关,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若商标权人想获得额外补偿,还是需要另行起诉。因此,从经济效益的层面考虑,或许进行民事诉讼会是一个高效便捷的方式。
综上所述,伪造商标授权书基本被视为侵权人实施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或诈骗行为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实践中,权利人一般是通过对伪造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提起民事诉讼,一揽子解决。在这些案例中,伪造事实是法院评判侵权人“明知”和“恶意”等主观状态的考量因素之一,也是法院判赔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要就伪造商标授权书一事本身进行追责,则可以考虑诉诸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
[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4号
[2]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10民终902号
[3]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浙10民初514号
[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017)粤73民终1845号
[5]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8民初27975号民事判决书。
[6]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9
[8] 《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3月第一版。本文作者王南,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P216—P221。
(本文作者:申会娟 张敏)
免责声明:普法网网站仅提供信息的存储和展示服务,所有信息系用户自行发布,仅代表该用户观点,仅供参考,普法网不承担对所有信息的验证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常见问题 | 会员中心 粤ICP备2020126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