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进入老年后怎么办?能不能得到充分的养老保障,这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的良知和道德问题,也是信守承诺与否的问题。
失独家庭,是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失独家庭在“老来丧子”的人生大悲之后,未来的养老难题是必须要由政府参与解决的。
在2001年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了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条款,在该法的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这样:“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帮助”一词的含义,还不是一种责任和义务,而且帮助多少算是“必要”?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标准,执行起来也有很大的伸缩性。
再说了,由地方政府给予帮助,各地的地方政府财力不同,关注点也不同。不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还要千方百计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呢?如果没有财力怎么办?
针对失独家庭,现行的国家计生特别扶助政策也有规定,但标准很低。
2013年12月国家提高城镇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除了提高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还可按照规定获得参保缴费补贴。60周岁及以上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公立养老机构;对有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优先安排廉租房、公租房等。
根据多方了解,虽然目前各地的扶助水平存在差异,但总体上的扶助水平,相对于不断攀升的物价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的。
我的建议,一定要将失独家庭的养老扶助从承诺化为责任,而且这种责任,不是钱多少的问题,是应该进入系统的养老保障范围问题。原因有三:
一是他们是响应了当时的“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的号召和承诺,只要了个孩子。当时我们是承诺在先,即使他们的独生子女没有亡故或伤残,政府也应当兑现养老扶助的承诺,这关系到信誉问题,古代的商鞅变法时,为了取信于民,采用徙木赏五十两金的方式立信呢,何况于当代政府?
二是他们丧失了失子(女)之痛的心灵之伤和老年生活照顾。老来丧子,是人生一大悲,白发人送黑发人,是巨大的心理创伤。如果他们的养老金低,且没有亲情陪伴,是如何的孤独与痛苦?
三是扶助不是钱多少的问题,而是切实保障和照顾问题。扶助标准再高,钱总不能换来真心的照顾和保障。将失独老人纳入到民政扶助的对象,使之老有所照顾、老有所真心陪伴、老有人扶助,变成实实在在的义务,才能抚慰这些失独老人的内心。
当然,也要有限定条件条件,子女因为严重犯罪行为被法律惩处的,要排除在扶助对象之外,这也是对社会风气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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