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估计肯定会有很多人反问:“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益吗?”、“我昨天去商场买的裤子还给退了呢?”其实大家产生这种质疑也很正常,毕竟在这个人人网购的时代,“七天无理由退货”确实只是标配而已!即使偶尔去实体店购物,只要购买时间不长,不影响二次售卖,商家也基本上都同意退换货。但实际上“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规定只适用于网购,而非实体店购物。就连我本人也曾吃过亏,以为只要是购买商品,甭管线上还是线下,都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吃一堑,长一智,专门研究了一下,才发现其中的细微区别!今天郭律师就跟大家来分享一下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那点事!
请大家注意,我写的是“法定适用范围”,因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消费者只有在网络购物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才真正具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至于部分实体店、部分地区响应国家倡议号召,或者自愿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实际上是一种自愿行为,并不具备法律强制力。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在线下实体店购物,消费者不仅可以看得见、摸得着,还可以试吃、试穿、试用等等,相比之下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非常依赖于图片、视频、文字化的商品描述信息。加之一些电商确实存在夸大、不实宣传等问题,经常造成部分消费者在购买选择前对所购商品认知不足、甚至被误导、欺骗等情况,而消费者往往只有在收到商品后才能被发现这些问题。因此,国家对于网络购物,特意赋予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单方解除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前半部分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细心观察的朋友,经过对比,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在网购中,购买商品一般都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而在实体店中购物,只有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才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二者的退换货条件是截然不同的。一言以蔽之,“七天无理由退货”在网购中,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实体店购物中,退不退要看商家的心情,这就是最主要的区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条文释义》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另外,郭律师有必要提醒大家,即使在网购中,“七天无理由退货"≠“七天无条件退货",退货时候还是需要满足一定退货条件的。大家可千万不要错误地以为任何商品,均可一律“无条件退货”!一般应当满足如下几个条件,才可以进行退换货:
1.首先,商品要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2.其次,要满足“商品完好”的退货条件;
3.最后,消费者需自行承担退货运费等。
备注:由于现在很多网购商品,一般都有运费险,所以很多时候消费者并没有自行承担运费,但其实这类退货运费,确实应当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当然在网购中也有一部分商品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具体范围如下: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后半部分的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郭律师觉得广大消费者,还是很有必要学习一下“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一旦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件”,商家又不给退换货时,那可就麻烦了。毕竟很多消费者都网购习惯了,用着不满意,一言不合就“退、退、退”,到时候干闹心也没有任何好办法。另外,郭律师倡议:虽然“七天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也应当被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毕竟商家的负担也挺大,消费者也不能过度地进行权利滥用,只有商家和消费者互相理解,良性循环,我们的购物环境才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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