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有报道称一男子年轻时抛妻弃子,年纪大了身患绝症,回来寻找子女要求履行赡养义务,但子女态度比较坚决。
从情理上来看,在子女年幼时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年老体弱之际要求子女反过来尽到赡养义务,显然是说不通的。但是从法理上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否真正的对等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且是无条件的。司法实践中认为,父母与子女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不能够简单地以等价交换的思路来审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家庭承担主要的养老育幼职责,因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不能轻易免除的。
简而言之,父母确因其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以该事由主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但是凡事总有例外,如果父母对子女存在虐待、遗弃、伤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这时候可以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司法实践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来看,继承人存在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情形的,直接丧失继承权。同理,被赡养人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这时强制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于理于法不和。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父母与子女提前协商好,在达成某些条件的前提之下,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子女是否能够真正免除法定赡养义务呢?
如上所述,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这种义务需要与普通的民事权利义务有所区别。民事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普通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放弃只需要权利义务双方同意即可,但是赡养义务与其他民事义务不同,该义务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持续性等特点。因此实践中认为,即使父母与子女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在父母年老体弱需要子女赡养的情况下,依然是可以请求子女继续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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