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高
时间:2021年4月28日,地点:赫山区法院。书记员3天前通知宣判,我一大早就赶了过来。9:10,宣判正式开始,全体起立,聆听。读到最后时,审判长停顿了一下,然后朗声念到:原审被告人欧阳跃华无罪。这时,我旁边站着的徐兆娥——被告人的妻子,也是他的辩护人——再也忍不住,哇的一声哭了出来。
她真的太不容易了!从2014年开始申诉,她整整坚持了近7年,才终于等到了这一天。
刑事案件再审难,这大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
比如,著名的“聂树斌案”,2005年王书金落网,供述自己才是强奸杀害聂案被害人的真凶。2014年12月,最高法院指令复查。11年之后的2016年6月,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2016年11月30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宣告聂树斌无罪的再审判决书。
正因为进入再审如此之难,所以刑事案件一旦启动再审,大概率意味着原判决将会被推翻。在见到徐兆娥之前,我一直是这么认为的。
那是一个晴朗的下午,我之前一个案件的委托人C女士带着一位身材瘦小的女人到了我的办公室。简单寒暄过后,她拿出一份裁判文书说,刘律师,这份判决我们不服,我要上诉,希望您能帮帮我们!
我翻开一看,当场便诧异了。这是一份“刑再”字号的刑事裁定书。2007年12月,赫山区法院作出了认定被告人欧阳跃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判决书。2019年10月,赫山区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2020年6月,经过8个多月的审理之后,赫山法院作出了裁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维持原判决。
时隔12年后启动再审,结果,竟然是维持,太罕见了!
这是什么样的迷之操作呢?
作为被告人的妻子,同时也是案件的辩护人,徐兆娥愤愤不平,摊开一堆好多地方已经被翻烂了的卷宗,跟我讲述她认为的诸多谬误之处。
在刑事司法上,故意伤害罪算不上复杂的罪名,但有两方面的事实/证据必不可少,一是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在伤害结果方面,实务中一般是以法医鉴定意见作为证据。
徐兆娥指着卷宗里的鉴定书对我说:“刘律师您看,这是一份粗糙得简直荒唐的鉴定,里边没有受伤部位的比例尺照片,没有伤者的头像照片,最后只有一个鉴定人签字,如此荒唐的鉴定,怎能定案?”说最后这句话的时候,徐兆娥激动得差点要把卷宗给摔了。
我仔细看着这份鉴定书,里面的问题确实显而易见。但为什么再审时法院仍然采信了呢?
我对这起案子有了浓厚的兴趣,当即决定接受委托。
好在这份裁定是比照一审程序作出的,还有上诉的机会。刑事裁定的上诉期只有短短的5天,时间异常紧迫。更为关键的是,如何为案件找到新的突破口?
仔细阅卷之后,我发现了一些端倪。卷宗里有两份武警医院的《手术记录》,一份(“A手术记录”)从医院病案室调取,一份(B手术记录)由法医鉴定室提供。据法医出庭时的证明,B手术记录是得出鉴定结论的主要依据。两份病历几乎一样,唯一的区别是,在“手术过程”中的一大段描述中,B手术记录比A手术记录中多了这么一句话:“显微线吻右桡动1条、静脉4条、桡侧神经2条”。
多出来的这句话非常关键,意味着受害人温某被伤到了动脉和神经。法医说,这样就达到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轻伤标准。但是,为什么会有两份手术记录?而法医鉴定室的B手术记录又为什么会多出来这么一句话呢?
仔细比对两份病历上医生的签名,一处新的疑云浮现:两份病历上的签字不像。抱着这份怀疑,笔迹鉴定方面的知识告诉我,越看这两份病历上的签字越不像。
病历造假可不是小事。确信自己的判断后,我立即跟徐兆娥联系,告诉她查清这两份病历是关键,眼下唯有通过向卫健委投诉的方式,去寻求这个案子的突破。
我对比了所有病历资料中的签字,发现除了从鉴定室调出来的B手术记录之外,其它病历上的签字笔迹都很一致,B手术记录极有可能是伪造的。于是,我起草好了向卫健委的投诉书,请求对G医生配合出具虚假病历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时,在提交上诉状后又赶紧向中院提交了笔迹鉴定申请书。
投诉的过程并不顺利。我们一开始向G医生目前单位所在地的K区卫健委投诉,K区卫健委答复说G医生出具病历时所在的医院属于Y区,得由Y区管辖。我们赶到Y区卫健委后,工作人员说你们是对医生个人的投诉而不是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得由医生目前单位所在地来调查。
几番反复之后,徐兆娥火了,她当场大声质问:“你们到底要怎么推诿?这么来来回回把我踢皮球,有半点职责和担当吗?今天如果你们不受理,我就去市里、省里乃至北京投诉你们!你们看着办吧。”真的应了那句话:事非经历不知难。有些事情你不发飙它就推不动。
卫健委调查的过程中,二审程序也紧张地进行着。我坚决要求对病历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调取温某在受伤后一开始到中心医院就诊时的病历。
二审承办人是一个温和而细腻的女法官,那段时间里“扫黑除恶”运动临近收官期,她正忙得不可开交,但对我们这起案子还是非常重视,三次召集我们过去听证。第三次听证后,她很明确地跟我说,两份手术记录上的签字她仔细看了,确实不一样。
之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又过了一个多月,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出来了,情况却更加令人震惊。
调查结果显示,武警医院存档的病历里只有A手术记录,没有B手术记录;B手术记录上G医生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G医生2006年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手术之时(2007年3月)尚未进行注册,2007年底才完成首次注册,但注册地点为某门诊部,直到2009年6月才变更注册到武警医院;A手术记录上有另一名医生L的签字,L表示其中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而是G代签;武警医院对B手术记录由谁书写以及如何对外出具等情况无法确认。
情况搞清楚了,我对案件的前景充满了信心。我跟徐兆娥说,到了这份上,检察院应该撤诉或者主动建议改判。
但是,我显然是低估了检察院的意志和决心。
检察院通知我们过去座谈,我原以为是要听取我们的意见,对案件作出调整。过去之后,检察官交给我们两份询问笔录。这是卫健委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公安机关对G医生和L医生分别作的询问笔录。
在笔录中,G医生说:“两份手术记录对手术过程和伤情的描述没有实质上的区别,相反,B手术记录更加详细。”L医生说:“B手术记录上的内容是真实的,因为当时手术是我亲自主刀,这份手术记录的内容跟手术的情况是相符的,且内容还要比病案室存档的A手术记录详细一点。”
我跟徐兆娥商量,必须更广泛地去调动内外部的一切积极力量。其实不用我这么讲,她早已一直在这么做了。这个瘦小的女人,从2014年开始就在不停的申诉、上访,2019年成功的让案子得以再审,也让她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再审的驳回无疑给了她沉重一击,但她没有绝望,而是更加冷静而执着地坚持。
她很谦卑,与人接洽时从来都是以“您”相称;她理性,对原本陌生的法律和医学知识都能娓娓道来;她又很“泼辣”,当受到无理或不公对待时会当场声泪俱下、厉声呵斥。
这样的人,大概是接访部门又敬又畏的对象。
她向一位领导发送的短信,更令我对她刮目相看:
她的穿着和打扮是个典型的农村妇女,但她的思维和意志却有着令人惊叹的力量。
发回重审之后,赫山法院很重视这个案子,分管刑事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2021年2月20号,案件开庭,当天有近百名群众旁听。
公诉人认为,鉴定报告只是存在瑕疵,但结论是客观成立的。
我说,瑕疵指的是轻微错误,本案中的鉴定报告问题如此严重,还能说是瑕疵吗?这不是瑕疵而是根本性缺陷,不足采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持刀行凶,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
我立即指出,被告人只砍了被害人一刀,但鉴定报告上手写记载了被害人伤口形状呈“卍”形,试问,一刀能砍出这种形状的伤口吗?
除此之外,我们还从法医鉴定的程序、从受伤到鉴定的时间间隔、病历中记载的伤口长度与鉴定报告记载的伤口长度的差异、肌电图的证明力等逐一分析,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与温某后来的伤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它可能的合理怀疑。
庭审之后,我又与审判长沟通过几次。之前的裁定是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我能体会到审判长的慎重。对于案件结果,我仍然怀着谨慎的信心。
两个多月后,审判长朗声宣布:被告人欧阳跃华无罪。听到此,我如释重负,长长地吁了一口气。
有论者指出:无罪判决的宣告极其艰难,在中国,无罪判决率在极低的基础上继续走低,目前只有万分之八的水平,检方撤诉,不起诉,公安撤案,乃至判缓刑,实报实销,其实都是广义的“无罪判决”。
如果说,在正常的一审、二审程序之中宣告无罪难,那么判决生效后的申诉则更是难上加难。刑事伸冤,究竟凭什么呢?
从我自己的经验来看,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一起冤假错案如要成功获得改判,必须具备两点:一是当事人以及家属持之以恒、有力有节的鸣冤申诉;二是代理律师精研案件事实与法律之后的精准突破和据理力争。以此两者,去激活体制内善意的能量。
这个过程可能很漫长,也异常艰辛,但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愿天下无冤!
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盈科长沙金融证券与基金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具有10余年法律从业经历,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数百宗;在《法学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兼任湖南师范大学法学实务课程特聘教授,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专家咨询委员,长沙市青年律师领军人才培养对象。
获中国消费者协会2018年度全国“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曾为湖南省国资委、瑞慈医疗、新天地控股等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办理过多起银行、证券领域的重大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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